成立基层工会的依据及程序

2011-01-20

 
一、什么是基层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的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作为基层工会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名称、办公场所、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等特征。
 
二、成立基层工会的法律依据
成立基层工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凡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都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根据女职工人数的实际,同时成立女职工委员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三、成立基层工会组织的条件
设立基层工会组织的条件是:只要有职工,不论职工人数多少,都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四、成立基层工会的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都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建会申请: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组织工会组织的请示。请示中,应说明以下几项内容:
    (1)本基层单位的基本情况
    本企业的成立日期、性质、职工人数、场地、注册资本、流动资本、生产经营项目、党政领导人的配备、所属系统产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情况。
    (2)群众对于组建工会的意愿
要召开由本单位各种层次的职工群众参加的讨论组建工会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说明本单位组建工会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
(3)党政领导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
组建工会应征求党政领导的意见,党政领导应依法给予支持。
2、成立工会筹备组:上一级工会对《建立工会请示》批复后,由3-5人组成工会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
3、发展会员:对从未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要宣传动员他们加入工会,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筹备组审查适合工会会员资格者,在正式成立工会后,统一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对原已加入工会的职工、下岗再就业的会员,应进行关系接转或重新登记入会。
4、成立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可按生产工作的行政建制如政组设立工会小组,人数多的同一行政建制内可分设工会小组,人数少的可以将几个相近的行政建制单位合并设立一个工会小组。在小组内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行政建制职工人数多的单位如车间(科室),可在工会小组之上设立分工会,分工会一般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
5、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200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2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如开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人数: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基层单位的会员人数确定。会员200人到5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5%到20%;会员501到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0%到10%;会员1001到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10%到6%;会员5001到1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2)会员的代表性:会员代表大会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科研人员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3)会员代表需民主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4)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即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如在任期内因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退休等原因,会员代表资格自然免除,会员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另行选举会员代表,报经基层工会审批。
6、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工会委员会名额,应依据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25人以下的,可不建立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 200人以下,设委员3-7人;201人至1000人的,设委员7-15人;1001人至5000人的,设委员15-21人;5001至10000人的,设委员21-29人;10000人以上的,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9-11人。经审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7人。
(2)确定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未建立同级党组织的,经征得上一级党组织和工会同意后确定。
(3)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先进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经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为5%-10%。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选票时,始得当选。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7、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基层情况比较复杂,候选人提名应区别不同单位和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加以把握。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调提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外籍职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亦也不能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蒿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8、履行报批手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要向上一级工会和主管部门协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会正副主席、经审会正副主任候选人名单。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对整个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要及时上报上级工会批复。
9、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产生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以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