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保健)

2011-01-25

 
一、婚 前
  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二、已婚待孕
  1、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3、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三、经 期
  1、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问可适当给予l至2天的休假。
 
四、孕 期
  1、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含7个月),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这段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2、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室,妊娠满7个月后应给予工问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3、保胎休息时间按单位疾病待遇规办理。保胎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
 
五、产 后
  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产假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六、哺乳期
  1、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工作,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婴儿满周岁日寸,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
 
七、更年期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八、其 他
  1、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权益时,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被侵害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病查治。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