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职工之友的通知(汕工〔2014〕28号)

2014-05-28

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引导广大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及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省总决定结合广东工会“十三大”的召开,表彰一批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职工之友。现将我市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工作按照《广东省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固本强基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粤工总〔2003〕170号)中明确的具体条件、验收标准和办法进行。
    1、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镇(街道)、村(社区)区域性工会和各级行业性工联会。申报单位须获得过我市先进职工之家或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先进单位称号。我市申报的省模范职工之家中非公企业工会占40%以上。
    职代会制度不健全、职工民主权利不落实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不能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评家满意率低于80%的不能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
    曾经获得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不参加此次申报。
    2、省模范职工小家:申报对象为全市各基层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申报单位须获得过我市工会先进职工小家称号,或者申报单位所在的基层工会曾获得过市级以上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3、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对象为全市各级工会专兼职干部(含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名额分配以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及工会专干为主,县级以上总工会干部申报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比例不得高于30%。县级以上总工会主席及副主席申报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必须从事工会领导工作3年以上、所领导的工会组织或所分管工作要处在全省或全市前列。
    4、省优秀职工之友:申报对象为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全市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基层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申报。
    省总要求各地从历届(含本届)的省模范职工之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分别推荐1个候选单位和1名候选人上报,省总将从其中评选出10个 “全省工会工作红旗单位”和10名“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并分别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和“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二、申报具体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要精心组织安排,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动员,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2、申报工作由各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委组织实施。申报对象向非公企业工会倾斜,以基层工会干部为主。
    3、申报实行预报名制度。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将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职工之友等候选单位及候选人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2、3、4,有关表格从在汕头工会网(http://www.stgh.org.cn)的“最新公告”中下载〕上报市总组织部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总,省总审核通过后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填表。逾期未预报名单视为放弃申报。
    4、预报名单通过省总审核后(以市总工会通知为准),各申报单位可以在省总工会网站(www.gdftu.org.cn)“资料中心-文件下载”栏下载申报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用A4纸双面打印,用胶水粘贴,不可用订书机装订,一式两份,由各级工会同意并加盖公章,于7月21日前送到到市总组织部,并发电子版至8279704@163.com。

    附件:广东省模范职工之家等信息汇总表(附件1、2、3、4).doc

 

                                                     汕头市总工会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