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4-10-30

各有关区总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根据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办明电〔2014〕71号)精神,现就我市2014年度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
  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主要用于缓解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因本人或家属患病、失业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侧重解决离退休老劳模和遭受自然灾害劳模的生活困难,对患有重病、慢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较多劳模予以倾斜,劳模遗属如需申请帮扶,需专门报告说明。
  二、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
2014年继续为全国劳模(含享受待遇者)安排身体健康体检(劳模所在单位组织了年度健康体检的除外),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市总工会安排全国劳模到市二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省总通知,不允许将健康检查费发放给个人。
      三、工作要求
    (一)发放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帮助劳模解决生活困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去年“4•28”和今年“4•30”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工会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4〕19号)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切实做好劳模的帮扶和关爱工作。
  (二)继续做好以银行卡(存折)方式发放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将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劳模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特殊困难帮扶面不超过劳模总人数的40%,年度最高补助额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0000元(超过50000元者要专门报告说明)。
  (四)管好用好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保证每一位劳模都能按年度参加健康体检,不得挪作他用。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扩大发放对象,严格控制帮扶面,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
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先由劳模个人申报后(附表1,请双面打印),由各区和有关单位审核汇总申请。各区各单位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2012年及2013年的特殊困难帮扶和今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情况,以及劳模生活状况的变化,特别要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全国劳模实际状况(含受强台风影响和损失严重的全国劳模),确定拟享受特殊困难帮扶对象和申请帮扶金额,尽快做好申报对象特殊困难情况的核实,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严格按申报表的要求上报。在职的由所在单位出示证明和盖章,离退休的要有单位或社保机构出示证明材料。于11月6日前将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汇总表(附件2)、申请对象证明等材料报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总工会,由省总综合平衡后下发全国劳模(含参照待遇部分)特困帮扶资金分配通知,特殊困帮扶资金直接发放到全国劳模个人账户。
      附件:附件1.xls      
          附件2、3.xls   
     (注:附件2请用Excel格式填好后发到市总经济技术部电子邮箱:stszjjb@126.com以便统计汇总。)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