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的通知

2015-07-06

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
    根据《关于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的通知》(粤工办明电〔2015〕39号)精神,全总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省总工会分配我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6个,全国模范职工小家6个,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5个,现将我市评选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等。评选条件:1、在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职工群众、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2、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在90%以上;3、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4、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或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工会、全国百家示范乡镇(街道)工会称号。
    (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
   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评选条件:1、在调动职工群众工作积极性,开展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改善职工生产、工作和休息环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2、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或“曾获得过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工会委员会”的下属分会、小组。
    (三)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评选条件:1、热爱工会工作,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心服务职工群众,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业务水平较高,成绩显著。2、一般应具有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如果事迹特别突出,未获得过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也可申报。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基层工会组织申报。基层工会组织按条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申报集体和个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地方工会推荐。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后予以推荐,并逐级上报。
    (三)省级工会审查。省总工会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查,对报送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抽查及考察,然后报省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名单公示后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在基层工会广泛开展争创模范职工之家、争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活动,把评选的过程作为创先争优的过程,加大对评选工作特别是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带动、学赶先进,不断激发基层工会活力,推动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落实年”的举措一一落到实处,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2、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登记表可从汕头工会网(http://www.stgh.org.cn)的“最新公告”中下载,请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委将登记表纸质版(一式2份),于7月10日前送到市总组织部,同时电子版发至邮箱8279704@163.com。
    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申报登记表.rar
         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申报登记表.rar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登记表.rar



                                                汕头市总工会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