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2011-01-24

 
(2003年4月25日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缴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和各项收入;
    (十一)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对送审工程是否符合审计条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