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2011-01-24

 
(2001年11月8日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印发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工会有关审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和审计人员在对工会经费、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规范。本规程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审计的各阶段操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经审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根据经审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报经审会主任审批。
第四条 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项组成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计组长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专项审计事项,经经审会主任批准,由经审会办公室选派审计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实施,并报经审会主任备案。
第六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由经审会办公室组成审计组,指定主审人员实施。
第七条 没有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的地方和产业工会,由经审会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向经审会负责。
第八条 在工会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由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全年项目计划,列出项目负责人(2名)和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实施。
委托审计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联系被审计单位,协调工作;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报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
 在委托审计业务中,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连续审计一般不超过三年。委托审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轮换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审计项目具体实施程序
(一)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组编制方案,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等,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的和重点。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2.审计依据;
3.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成员及其分工;
5.编制日期及领导人审批意见。
(二)审计组按照批准的审计方案,进行分工,明确责任。
1、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该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掌握进度,直辖市与各方面的关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指定人员收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立卷归档。
2、审计组成员按其分工,对所负责的事项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总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初步意见,并对所审计内容的工作底稿负责。
(三)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清单。
(四)实施审计。
1、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2、被审计单位提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对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取得审计证据。
4、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工作底稿中列示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7、归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审计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个性后报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审计组负责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本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下级工会的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子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子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修改报告的说明一并提交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主要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是否正确、合理;报告提出的问题证据是否确凿,定性及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准确;审计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经审会经审办公室自收到审计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核准报告并责成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审计意见书经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抄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子审计单位后30日内,审计组成要督促被子审计单位将整改、处理结果报送经审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归集、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及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由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向经审会主任和本级工会主要领导呈报以下材料: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书面回复;
(三)审计意见书;
   (四)被子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