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试行)

2011-01-24

 
(2001年11月8日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印发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管理和使用,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依据。
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依据;
(五)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部门,对审计工作卵中所记录的事实的认证及部门主管人员签字;
(六)审计单位意见;
(七)索引及页次;
(八)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记录:主要记录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内部机构设置、管辖范围,财务数据等,企业单位经营目标、经营成果、所在行业执行的政府法规、产业政策等(具体内容根据审计对象、审计项目确定);
(二)查账记录: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记录;
(三)审计计算表:审计人员计算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复核费用、税金、专项基金的提取及有关数据的记录等;
(四)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
(五)调查记录: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某一事项进行的说明;
(六)盘点记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点或抽查盘结果的工作记录;
(七)其他有关记录。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二)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与被审计单位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逐事逐项编写,一事一稿。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勾稽关系清晰。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条 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确需改动的,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借阅。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1、审计工作底稿;
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测试表;
3、审计调查记录;
4、固定资产抽查盘点表;
5、库存现金盘点表;
6、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