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规定(试行)

2011-01-24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审会字[2002]6号关于印发《工会审计意见书撰写的规定(试行)》、《工会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通报、报告行为,根据《审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通报,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所辖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告知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通报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在审计中发观并取得相关证据的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重大决策、投资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等问题,向同级工会主席(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同时向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必须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召开会议。
第八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遵守审计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