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实施审计资料承诺的规定(试行)

2011-01-24

 
(2001年11月8日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印发执行)
 
第一条 为明确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资料承诺,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给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审计单位,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及其办公室。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纳入经审会审计范围的单位。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全部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承诺,并如实填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四条 审计资料承诺的程序
审计单位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与《审计通知书》同时关达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组进驻本单位时(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单位报送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时),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进驻本单位时,向审计单位提交《被子审计单位承诺书》。
第五条 《被子审计单位承诺书》。中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审计单位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