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经费计提拔缴审计暂行规定

2011-01-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经费计提拨缴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经费计提拨缴审计,是指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审计和基层工会上解工会经费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经费计提拨缴审计方式,可以是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审计、工会与国家审计机关联合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组织每年对所在单位的工会经费计提拨缴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上级工会经审组织应根据需要对一些单位工会经费计提拨缴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工会经费计提拨缴审计的内容:
  一、行政是否按比例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1、工资总额是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和范围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
  2、职工人数统计是否准确。职工应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外商投资企业还包括外籍员工;
  3、计拨的比例是否正确;
  4、是否按月计提、拨交。
  二、基层工会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和期限上解经费
  1、有否隐匿经费收入、弄虚作假而少解、不解工会经费;
  2、是否按规定的期限上解工会经费,有否拖欠、缓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在职职工人数及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发放情况资料;
  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结算单及计提、拨缴工会经费的相关会计资料;
  三、工会财务报表、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明细帐、工会经费存款帐户明细帐、工会经费分成上解结算单、银行开户资料及对帐单;
  四、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应限期纠正;无正当理由,经屡次催交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七条 对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截留、挪用、拖欠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由上级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组织报告当年开展工会经费计提拨缴审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单位数;
  二、审计的方式;
  三、查出行政未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金额及己追缴金额;
  四、查出基层工会未按规定比例上解经费金额及已追交金额。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