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评选流程

2011-01-24

(1)根据全总、省总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评选文件和要求,下发评选活动通知,明确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范围和评选程序。
(2)各区(县)、直属、直管工会(或相关部门)根据市总通知,组织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推荐申报、公示,填写有关表格,并经相应党组织审核后,报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3)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申报的名单,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和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进行初审。同时,上报的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须提交市委组织部审核。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的候选对象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发改、安监、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国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省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省(区、市)同意后推荐。
(4)将初审后的候选对象名单提交市劳模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评选。
(5)拟定的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拟上报省总和全总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推荐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6)按有关规定公示。
(7)向省总上报全国和省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推荐名单,经初审同意后填写正式审批表。
(8)表彰。
评选的具体要求按当年度评选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