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荣誉津贴申报指南

2011-01-24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和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工〔2002〕39号);
2、《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汕头市劳动模范待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市办〔2003〕46号)
 
二、申报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必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有效的审批表(可在单位查核个人档案资料或到档案局查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汕头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或《广东省劳动模范登记表》。
第二步:《登记表》由劳模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居住地居委)、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区总工会(区属单位)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市劳模管理部门。
第三步:市级劳模由市劳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界定;省部级劳模由市劳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省总。
第四步:对审定合格的劳动模范,按文件规定发放荣誉津贴。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有效的审批表(由单位或档案局出具)、身份证,填写《劳模登记表》。
 
四、备注:
1、市总每年8月对各单位省级以上劳模进行调查登记,并于9月综合名单上报省审定;每年10月对市级劳模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审核检查。
2、对文件规定不符合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将停止发放劳模荣誉津贴。
3、劳动模范身故后其家属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劳模所在单位(居委),填写《汕头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变更登记表》报告汕头市总工会,劳动模范身故的次月起终止享受荣誉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