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汕头市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2011-01-25

 
 
汕工〔2010〕49号
 
 
各区(县)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局、(集团)公司工会、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工会、各产业工会:
去年以来,我市广大职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响应全总、省总关于广泛开展“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劳动竞赛活动的号召,在开展岗位练兵、提合理化建议、劳动技能大比武等竞赛活动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决定今年评选表彰40个先进基层集体,授予汕头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汕头市工人先锋号授予在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在“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一线基层集体(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各单位推荐申报的汕头市工人先锋号候选对象,要符合汕工〔2007〕62号文所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一流素质、创造一流工作、提供一流服务、取得一流业绩、形成和谐团队精神。
二、申报评选名额及办法
我市今年拟授予40个先进基层集体为汕头市工人先锋号(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1)。
市总工会各工委按直属工会和挂钩联系单位范围,负责市直单位评选申报工作。
申报汕头市工人先锋号,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必须自下而上产生,群众公认。由基层工会根据“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申报。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基层集体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
汕头市工人先锋号候选对象须在本单位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会应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按照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要求,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各单位要突出地方和行业的特色来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特别要在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真正把全市优秀、行业领先、业绩全面、亮点突出的先进典型选树出来,充分展现他们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作用。
(三)原已受表彰的全国、省、市工人先锋号,继续保留牌匾,这次不再申报。
(四)各单位按所分配的名额做好评选、申报、审核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填妥登记表一式3份,报送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附件:1、2010年汕头市工人先锋号名额分配表
2、汕头市工人先锋号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评选表彰  工人先锋号△  通知
汕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