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对象、形式及程序

2011-01-26

 
 
一、帮扶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及帮扶对象:
1、已核定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
2、列入当年度市总工会建档管理的特困职工,市级以上困难劳模;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子女上学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
4、领取当年度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
5、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有其他特殊遭遇或特殊困难的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帮扶形式:
提供资金或实物的助困、助学;提供医疗救助帮扶或医疗(安康)保险;指导申办《特困职工优待证》或协助落实“低保”。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或法律援助;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岗位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组织信访案件调查,及时核实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热点专报、疏通渠道、牵线搭桥等方式帮助核实情况、反映情况和解决问题。
三、帮扶操作程序:
一般帮扶  市直困难职工向市帮扶中心提出申请(根据帮扶项目填写汕头市困难职工帮扶相关申请表格,并由所在企业工会提出意见或出具证明,送企业主管部门提意见后报市帮扶中心办公室),经审批并备案后,按帮扶项目将相关资料分发市总下列部门办理:
生活难、入学难、医疗难、就业培训→保障工作部
来信来访、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住房难→法律工作部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市总职业介绍所
其他→根据申请项目确定负责办理部门
紧急帮扶(指发生突发情况需要帮扶者) 向所在基层工会报告(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由基层工会或系统工会出具意见后及时报市帮扶中心。经市帮扶中心了解核实后予以必要救助,并报市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