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1-01-27

(1984年12月17日)
 
     高等学校工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它应该成为联结党和教职工群众的强大纽带,成为教职工群众的主要代表者,并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在思想教育、民主管理和改善教职工生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为此,特提出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在高等学校调整和配备领导班子的工作中应同时选配好工会干部。高等学校工会干部要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尤其要注意选配好具有较高文化、有业务知识、有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适合做知识分子群众工作的专职领导骨干。不要把工会当作安置干部的场所。
    二、参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高等学校的工会主席的配备,结合当前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1、有条件的单位,选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的工会主席;  
  2、各方面条件符合,但不是副校级的,其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期间,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享受副校级的待遇;
  3、如工会主席是兼职,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管工会工作,不能兼而不管;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一般应是正处级;是党员的一般应参加党委,并列席校党、政领导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以便了解全面情况,做好工会工作。部门工会正副主席比照这个精神进行选配。
    三、高等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教职工人数多少,设立适当的专职干部,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如教工俱乐部、业余教育等另计事业单位编制。此外在人数较多、有相对独立性的处、厂、所、院、场等部门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应设专职工会干部。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得设半专职的工会秘书,处理工会日常工作。
     兼职的工会干部应适当减轻其它工作负担,教师兼任工会工作的,在考核、晋级、评定职称中应适当减少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四、认真执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领导成员应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后公布,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动,必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五、对工会干部应逐步建立考核制度,教职工兼任工会工作的业绩,应作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工作的表现和对集体的贡献,列为提职、提薪的依据之一。
     六、工会干部的培养提高,应纳入整个学校政工干部的培训计划,统一安排。有关工会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由工会系统负责实施。
      以上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方、各单位可以根据这些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党委和教育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