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3-01-05

                                关于转发《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产业工委、市直局(集团)公司工会:
    现将《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粤工总〔2012〕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工会要结合邓维龙同志在广东省工会经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经审工作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加强、制度上保证、经费上落实、工作上支持,为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必须审时度势,转变观念,主动作为,认真落实省总经审会提出的工作思路,不断增强经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提高服务水平。
市总工会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汕头市总工会             
                                            2013年1月4日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
                                    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2012年12月13日)

    为切实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广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保障工会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推动包括工会经审工作在内的工会各项工作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会事业科学发展,不仅需要各级工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创新的工作思路与举措,而且需要各级工会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为党政分忧、为企业和谐、为经济加油。工会经审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只有不断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发挥好工会经审的监督作用,确保工会经费用在工会重点工作,用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才能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建立和完善工会自身监督体系的需要。《工会法》既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的权利,也规定必须实行经费审查制度,这是工会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广大会员群众当家理财,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方式。工会经审组织是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依法代表会员群众独立履行审查审计监督职责的法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制衡的组织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在为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更有力保障的同时,也对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工会要增强做好工会经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确保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3.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作为拥有一定财力、物力的重要群众团体,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随着工会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和工会经费收入的大幅增长,各级工会可支配的资金、资产大量增加,如果不加强经审工作,会给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效益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发生违反财经法纪、规定和制度的事情。切实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依法履行审查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是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经济监督的需要,是保证工会资产安全运行的需要,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4.我省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主线,以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载体,依法审查、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提高质量、防范风险,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审查审计监督,逐步形成以经审组织为主体、以经审会委员为核心、以经审办干部和特邀审计员为骨干、以社会审计力量为补充、以政府审计为指导的工会经审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审查审计质量和水平,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工会工作全局中更好地发挥经审组织的作用。
    5.依法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工会经审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调整追加专项预算应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全委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经费预算、决算议案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经表决或表决未通过的预算、决算方案不得上报。上年度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应接受同级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同级经审会全委会报告,由其审查并形成决议。向上一级工会报送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时,应附本级工会经审会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意见书。要坚持和完善审查监督的民主性、程序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工会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推动建立预算科学、支出合理、公开透明、监督到位的工会经费预算制度。
    6.加强对下一级工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要按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开展下审工作,年度下审数量要达到规定的比例。坚持每年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覆盖面达到100%(或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对下一级地方工会和所属产业工会审计覆盖面不低于50%,对直属机关工会,厅局、集团公司工会或直属基层工会审计覆盖面不低于30%。
    7.加强对工会经费的计拨审计。计拨审计对象包括下一级工会和基层工会对应的经费计拨单位。通过开展计拨审计,查清职工工资总额,摸清应缴工会经费数额,找出漏缴欠缴经费的问题和原因,主动为财务部门足额收缴工会经费提供可靠依据,不断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率。
    8.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对下审计时,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在审计报告中专门予以反映。各级工会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计抽查,所有专项资金都是审计抽查的对象。将专项资金审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现专项资金审计常态化。
    9.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经费多、风险大的项目,通过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重要事项延伸审计等途径和办法来有效化解风险。对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实施从立项、预算、招投标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监督,推动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各县以上地方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由经审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10.加强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广东省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受经济责任者所在地方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委托,对下一级工会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提供依据。
    11.加强对工会资产的审计监督。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从工会资产管理实际出发,把工会资产管理、使用作为经审监督的重点,开展工会资产绩效审计。上级工会经审会对下级工会的审计,同级工会经审会对本级工会预、决算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都要同时开展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绩效审计。
    三、建立和完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机制
    12.建立经审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机制。贯彻落实《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评价暂行办法》,不断提高工会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财务部门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应当认真听取和采纳经审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年初审查通过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答复。
    13.建立工会经审工作报告机制。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支持工会经审会依法履行报告职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每年的工会全委会要印发经审工作报告,并由经审会主任在会上进行宣读。
    14.建立工会经审工作参与机制。健全完善经审会主任参加同级工会常委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经审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的制度;工会研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时,应有同级经审部门负责人参加;工会研究制定工会经费、资产管理制度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应征求同级工会经审部门的意见;工会讨论研究重大工程项目及投资决策,应听取经审部门的意见;工会举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集中采购等,应有经审部门参加。
   15.建立工会经审工作督促整改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会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暂行办法》,促进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对审计中查出的较为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16.建立工会经审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加大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力度。对履行职责好的经审会委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工会经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工会经审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的经审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要探索开展工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提高工会审计的质量。
    17.建立工会经审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政府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协会的沟通与协调,自觉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积极参加内部审计协会的各项活动。探索建立工会和税务、财政、审计部门的联审机制,促进工会经费的足额收缴。
    四、加强工会经审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18.加强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经审会的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具有审计、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基层工会经审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也可设经审员。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能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19.按同级副职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经审会主任要专职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区和产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进入同级工会领导班子,享受同级副职待遇。产业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
    20.独立设立经审会办公室和配备专职经审干部。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应当设立独立的经审会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经审干部。县级总工会应当设立经审办或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经审干部。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立经审办,配备专职经审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兼任经审办工作人员。
    21.建立特邀审计员队伍。各级工会经审会要按照《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广东省工会特邀审计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特邀审计员队伍,弥补经审力量的不足,把专职与兼职结合起来,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22.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补充作用。贯彻落实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聘请外部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聘请具有审计、会计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参与工会审计工作。
    23.加强经审干部培训工作。各级工会要把经审干部培训纳入工会干部总体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经审干部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支持和鼓励经审干部自学业务,参加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掌握审计、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化审计手段。经审干部学习相关业务所需经费在同级工会干部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经审专用经费中列支。
    24.推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省总经审会按照工作思路和建立经审工作格局的需要,已修改下发了《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还将适时制定省厅(局)、集团公司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经审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工会要制定所属县、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县级总工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属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推进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有效开展。
    五、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25.重视研究工会经审工作。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切实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把工会经审工作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至少两次听取同级工会经审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会经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加强与编委、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联系,千方百计解决经审会主任专职配备、经审机构设置、经审干部配备等方面问题,为经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保证经审工作健康发展。届内至少召开一次经审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一段时期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6.支持经审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审查、审计监督活动。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要自觉接受审查审计监督,支持经审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坚决杜绝屡审屡犯,有错不纠的现象;对拒绝、阻碍审查、审计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应严肃处理;对经审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的,应旗帜鲜明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27.切实保障经审工作经费。经审工作经费是经审组织独立、客观履行审查审计监督职责的物质基础。市县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全总《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按本级工会上解经费1.5%-5%的比例提取工会经审专用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工会经审工作业务建设和年度考核奖励,由经审会主任审批使用。市级工会提取经审专用经费的具体比例由省总工会经审会核定,县级工会提取经审专用经费的具体比例由所在市的市总工会经审会核定。对不列支经审专用经费的工会,上级工会对其预决算不予批复。工会经审机构的办公经费,重大专项会议和活动所需经费要与工会其他部门同等对待,为开展经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