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暂行办法

2013-01-31

                     广东省工会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的最大效能和免疫功能作用,树立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克服审而不纠的现象,促进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经审会办公室对本单位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第六条  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是指各级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审计室)在审计项目审结后一定时间内,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的检查督促行为。
第七条    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方式:
(一)电话督促;
(二)发出整改通知书;
(三)召开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四)审计复查;
(五)组织谈话;
(六)通报,责令其整改。
第八条  各被审计单位必须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报告发出单位或部门。凡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将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对本级工会或下一级工会审计时,必须对上一次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表述。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发出审计报告30日后,未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整改结果的书面答复,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联系,必要时可进行审计回访,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
若发出审计报告90日后,仍未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整改结果的书面答复,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向有关被审计单位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超过半年仍未对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及时向本级工会党组(党委)和上级工会经审组织报告,由工会主要领导、经审会主任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责令其整改。
第十二条  各县以上工会经审组织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意见整改情况汇报会,要求被审计单位汇报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可以作为工会经审、财务工作评先,劳模推荐及干部考察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经审办每年应对所有被审单位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同级工会党组(党委)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