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产业工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5-15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服务汕头“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和“三新两特一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会牵头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汕头经济特区产业工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6月14日前反馈至我会。
联系电话(传真):0754-88293190;
电子邮箱:stflgzb@126.com;
通讯地址:汕头市招商路29号市总工会维权工作部;
邮政编码:515011。
汕头市总工会
2026年5月14日
汕头经济特区产业工人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能培训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全面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复合型产业工人大军,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服务汕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特区内产业工人的技能提升、职业发展、权益保障、激励赋能等方面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产业工人发展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推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原则,为特区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人才要素保障。
第四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产业工人发展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就业补助资金、人才专项资金、产教融合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用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教育强国专项、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政策资金,保障产业工人发展促进工作经费,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有关方面职责】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代表和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各方解决产业工人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为产业工人发展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第六条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产业工人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保障产业工人劳动权益与发展权利。
第七条 【区域协调机制】推动粤东地区产业工人发展工作协同联动。依托深圳与汕头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深化深汕在产教融合、技能培训、职业发展、资源共享等领域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同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章 技能培训
第八条 【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产业导向、需求牵引、多元供给、终身培训的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机制,实施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专项培养计划。
第九条 【职业教育培训】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放大学、培训机构围绕本地产业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开展全周期、贴合产业工人生产生活实际的职业培训计划和项目,推动建立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定岗培训,工学交替、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模式。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放大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的合法收入,按照规定比例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社会化培训收入用于支付培训师资的课酬或绩效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十条 【岗位培训】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产业工人培训计划,常态化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企业为产业工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依法约定服务期,关于服务期的权利义务适用相关法律和法规。
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应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确保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公开,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牵头制定行业工种技能标准、开发培训课程、建设师资队伍,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促进技能培训服务业赋能先进制造业。
第十一条 【产教融合与学徒制】鼓励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放大学、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鼓励具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置学徒岗位,与职业院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发挥工匠人才示范作用,发展中国特色师带徒制度。
第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积极参与产业工人技能培训服务,平等享受生源补贴等办学扶持措施。鼓励民营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或产教融合学院,共建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 【对产教融合的鼓励支持】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对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人才等激励政策,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等税费优惠。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的支持政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会协同配合,推进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产业工人提升技能】产业工人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结合个人发展与岗位需求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促进企业和自身发展。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三章 职业发展
第十六条 【技能等级认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体系,统筹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参与制定有关职业标准、评价规范,依法开展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职业发展通道】发挥企业在人才使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统一证书查询与采信体系,实现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鼓励企业推行八级工制度,完善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级序列,支持企业自主评聘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企业应当设置技能岗位职级工资,落实技能津贴,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八条 【技能等级、技术职称、学历比照互认】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关系列对应层级指标。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评价。
支持企业建立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横向贯通、纵向晋升机制,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落实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对应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动比武和技能竞赛】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单位可以常态化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对优秀选手予以表扬奖励并核发相应证书。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劳动和技能竞赛。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企业应当为产业工人参加劳动和技能竞赛提供便利条件,将产业工人竞赛获奖情况作为激励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产业工人可以优先或者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市、区(县)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匠人才培育选拔机制,完善评选标准、梯队培养、激励宣传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工匠评选,荣誉向企业一线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十一条 【打造创新生态】企业应当支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建设,发挥劳模工匠等优秀人才在技术攻关、技艺传承、带徒育才、创新引领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吸纳研发、生产、管理、营销等各类人才组成创新团队,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创新体系,营造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工人创新生态。
第二十二条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产业工人有权就技能提升、技术创新、职业发展、薪酬激励、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事项,依法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劳动报酬权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体现多劳多得、技高多得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期权、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产业工人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产业工人参与技术革新、科技攻关、工艺改进及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创新活动。
企业可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成果命名、推广奖励等方式激励产业工人创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可与产业工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应当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创造活动提供支持和指导。工会应当对产业工人的创新创造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保障范围,落实落户、住房、医疗、公共服务、研修交流等专项政策。
鼓励企业组织产业工人休假疗养,费用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产业工人权利救济】产业工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投诉举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侵害产业工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产业工人劳动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可以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工会。用人单位逾期不答复或者不予改正的,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等单位应当健全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推动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快速化解。
第二十八条 【营造社会氛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产业工人先进典型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