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区(县)总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办法

2011-01-24

 
(2010年6月9日汕头市总工会第十六届
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对推动和落实《汕头市区(县)总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
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审查审计、业务建设、经费设备和工作创新六项一级指标,十八项二级指标,二十七个考核观测点。
三、计分标准和方法
  整体考核基本分数为100分,将分数依次分配给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观测点,市总根据考核等级标准进行计分。各观测点分值是基本分,达到各观测点标准的实际得分是:A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100%,B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80%,C级为该观测点分值的60%。将各观测点实际得分相加之和,再加减附加分后,作为该单位考核实际得分。
  四、考核程序
   各参加考核单位经审会依据考核计分标准,对本级自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计分表,按要求附相关材料,经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总经审办。
市总经审办对各单位自评考核上报的考核计分表和考核材料进行分数核实与综合考评,依照考核计分情况,提出各单位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市总经审会对市总经审办提出的各单位考核等次初步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予以通报。
五、等次确定
  考核设A、B、C、D等奖,每个等次均不限定单位名额。总分85分及以上为A等;70分(含70分)至85分为B等;60分(含60分)至70分为C等;40分(含40分)至60分为D等。
六、考核奖励
市总经审会根据考核结果的等次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七、时间要求
参加考核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材料报市总经审办。考核材料逾期未报的,要说明情况,尽快补报。每延期十天上报扣减2分。
八、对当年上报考核材料不真实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发现上年度上报考核材料不真实的,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本级工会经审会(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九、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原《汕头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总经审会。
 
附件:1.汕头市区(县)总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办法(附件1).xls
         2.汕头市区(县)总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办法(附件2).doc